月薪降了6000元,单方面解除合同。员工和东兴证券多次对簿公堂。法院怎么判的?
日期:2023-07-22 13:22:09 / 人气:211
近日,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经纪行业人士的劳资纠纷。
东兴证券运营管理部员工叶某2016年遭遇大幅降薪。降薪后他工资7000多,税后只有2680。后来被公司以“消极怠工”、“不接受公司安排”、“违反考勤”等理由辞退。之后,该员工多次与公司对簿公堂。
民事判决书显示,叶于2016年10月入职东兴证券,任运营管理部职员,2022年1月被东兴证券单方强制解除劳动合同。对于大幅降薪以及随后解约的原因,叶某认为来自于领导的“刁难”和报复。
叶说,2019年8月,相关领导找到自己谈话,要求增加资产管理TA的工作内容。叶表示,这违反了证监会对私募资管新规的业务要求,但领导不顾违规风险继续安排。2022年2月,北京证监局对东兴证券发出警示函,原因是私募管理过程中存在资产管理新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。
2021年6月,东兴证券以叶某2020年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,减少叶某工资6000元。降薪后,叶的月薪从13130元降至7130元。同时,年终奖方面,2020年叶某获得3万元左右,而上一年年终奖超过7万元,也明显减少。
根据其他判决文书,叶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,起诉至法院,要求东兴证券支付2020年工资差额及年终奖差额。当时法院部分支持了叶的诉讼请求,判决东兴证券支付叶2020年年终奖45000元及工资差额6000元。
2022年1月28日,东兴证券依据《劳动法》、公司规章制度及《劳动合同》,因叶某“拒不接受公司工作安排,长期不提供劳动,实际上经常迟到早退”,决定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。解雇的决定已经得到工会的确认。叶某于2022年1月31日收到《解散通知书》。
叶某称,自己被东兴证券大幅降薪后,每月税后收入只有2680元,生活陷入困境。他不能通过诉讼索要工资。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后,社保、医保全部中断,他急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养家糊口。他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2022年7月,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,裁定东兴证券继续履行与叶的劳动合同。后东兴证券不服,向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不履行与叶的劳动合同。
东兴证券称,其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,理由是叶某每天9点左右到达工位,知晓考勤要求(上午8:30上班),仅2022年1月就迟到19次,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。
此外,叶某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无实质性工作: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因疫情未到岗,2020年7月回公司后拒不上班,从未履行工作职责。东兴证券表示,叶某在任期间多次提起劳动仲裁,在诉讼过程中对公司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和不信任,双方没有信任基础。
对于考勤问题,东兴证券提供了19段监控录像,显示叶于上午9点左右到岗,晚于正常工作时间8: 30。对此,叶表示,他已按公司规定用钉子打卡。他一般早上8: 25左右到公司,然后会搞上厕所、洗茶壶、打水、和同事交流等事务。
对于东兴证券2022年1月主张的19次“迟到”,叶表示,公司每个月都会和员工确认考勤,但当月并没有和员工核对。钉钉考勤记录显示,叶某2022年1月考勤19天,迟到5次,共计22分钟。但东兴证券表示,钉钉考勤记录只能显示叶使用钉钉的情况,并不能证明其实际出勤情况。
二审中,东兴证券进一步表示,“钉钉”打卡记录无法显示其实际到达时间。受限于“钉钉”软件的局限性,“钉钉”办公软件设置为距离公司100米范围内可以打卡,应当以公司提交的完整视频认定叶迟到、考勤作弊。
此外,对于公司提供的视频,叶某称获取视频的手段不合规。原本安装在角落的广角摄像头,被有关领导挪到了叶头顶上方的位置,挪的时候也没有通知他。叶认为此举是对他人格尊严的蓄意攻击。叶某说,“头顶专门装的监控摄像头,不在车站一会儿就说上班迟到了。没有要求确认具体原因,就突然扣上了迟到早退的帽子。这是故意的。”
但东兴证券表示,公司在办公室安装了多个摄像头,是出于安全考虑安装的,并不针对任何人。
一审法院指出,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兴证券的解散是否违法。东兴证券以叶某拒不接受公司安排,长期不提供劳动,实际上经常迟到早退,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叶某的劳动合同,应当在解除的基础上承担举证责任。
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,叶某确实不同意公司安排开展相关工作,但东兴证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已达到严重违纪程度,故解除的理由不充分。
对于迟到的问题,双方约定东兴证券通过钉打卡的方式确认考勤,次月组织员工考勤。东兴证券虽然提交了监控视频,但上述视频只能说明叶某在相关日期上午8: 30不在车站,不能充分证明公司主张的实现。叶某提交了一份钉钉考勤记录证明自己2022年1月的出勤情况,上面显示的迟到次数为5次。
一审法院认为,东兴证券以叶某在2022年1月根据考勤制度迟到超过15次为由解除合同没有依据。东兴证券对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事实不足,构成违法解除。
因叶某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,一审法院判决东兴证券继续履行与叶某的劳动合同,驳回东兴证券的诉讼请求。
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,进一步辩称,东兴证券在与叶某履行劳动合同期间,对叶某的工作项目进行了调整,虽然叶某在工作项目调整之初表示拒绝,但后来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,移交了原有的工作项目,并接手了新的工作项目。东兴证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叶某在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拒绝工作安排,不足以证明叶某“拒绝接受公司安排且长期不提供劳动”。
同时,二审法院采纳了一审中“工作日8:30不到工位不等同于迟到”的说法,东兴证券未向叶核实情况。最终,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,驳回东兴证券的上诉。"
作者:万泰娱乐
新闻资讯 News
- 直达部委|前10个月全国吸收外资9...11-30
- 当地新闻精选|福建龙岩发布消息,...11-30
- 中国和沙特阿拉伯(特别)中央银行...11-30
- 江西省委原秘书长赵志勇9年后被降...11-30